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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受伤,建筑公司赔偿
发布时间:2020-05-16
日前,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依法维护了伤者的合法权益。
2019年3月24日,淮北市杜集区高岳镇农民王某在安徽某建筑公司的工地上从事外墙粉漆时,不慎从二楼外墙掉落,当场昏迷,受伤后王某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失血休克、骨盆骨折、右胫骨骨折、右腓骨骨折等全身多处受伤,手术治疗后,经法院委托2020年4月8日王某被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损伤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二处十级伤残。建筑公司仅在王某住院期间支付了医疗费用及部分伙食补助费,因其他损失赔偿事宜,王某与建筑公司多次协商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一纸诉状将建筑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建筑公司未能在王某提供劳务过程中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而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从事外墙粉漆过程中对其自身安全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对其自身受伤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具体案情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承办法官充分向原、被告双方释法说理,最终双方同意被告安徽某建筑公司扣除已垫付的费用外,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3万元,双方因工地受伤事故产生的纠纷一次性了结。